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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损害 被帮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06-6-16 16:42:46   作者:   来源:

2005102日下午,高某到某市殡仪馆为其伯母送葬,当送葬的灵车到殡仪馆卸尸大厅门口,高某听到有人喊帮抬一下棺材时,便主动上前帮助抬棺材,当高某刚伸手摸到棺材底部时,殡仪馆工作人员将棺材从车子上突然拖出,使高某的手指被挤压在棺材底部与灵车边的结合处。高某受伤后当即到市中医院治疗,医生诊断高某右手指末节挫裂伤,开放性骨折,后作了右手食指清创缝合末端节缺损手术。同月26日,因指端皮肤坏死,作了去除末节剩余指骨截指手术,后经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在与市殡仪馆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他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市殡仪馆是从事尸体火化工作的单位,遗体卸车是殡仪馆工作人员的职责,殡仪馆已收取了卸尸火化的费用,故应对遗体装卸、尸体火化工作的安全负责。高某无偿提供劳务,义务帮工而受伤,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亦未明确拒绝帮工,故高某主张殡仪馆赔偿其在帮工中造成损害损失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市殡仪馆赔偿高某各项损失26695.15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接受“助人为乐”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意味着,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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