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法律援助>>法援规定>>正文

 

法律援助事项

日期:2006-5-15 16:40:43   作者:磐安县司法局   来源:

(一)法律援助范围

1、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追索医疗费和赔偿金的;

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2、下列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

3、刑事诉讼中,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案件管辖地在磐安。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执行。

申请人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程序

1、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当事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给予或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函》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县政府综合楼一楼 

        联系电话:4660148        12348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

 

上一篇:

法律援助条例


下一篇: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于开展“把法带回家”法律知识
施妙英被评为全国“四五”普法先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法制宣传资料
对我县农村普法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主办单位:磐安县司法局 中共磐安县委普法办 联系电话:057984662196
浙ICP备06039969号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