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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情况反映第一期

日期:2006-5-24 15:06:50   作者:磐安县司法局   来源:本站

 

         ▲第一季度来电来访及处理情况

  磐安县“148”法律服务专线第一季度接到法律咨询电话共51个,其中民事类24个,经济类8个,刑事类1个,行政类2个,劳动纠纷类2个,程序类4个,其他10个;接待来访共273人次,其中民事类151人次,经济类23人次,刑事类7人次,行政类14人次,劳动纠纷类11人次,程序类38人次,其他29人次。来电来访中分流律师事务所承办2件,公证处承办1件,法律服务所承办3件,提供法律援助15件。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近日,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丈夫陈某要求妻子朱某某支付扶养费的案件。
  陈某系我县新渥镇某某村人,经人介绍认识了安文镇某村的朱某某,2002年3月19日,两人在安文镇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关系尚好。
  2004年农历2月份,朱某某在安文镇某村的旧房拆建,陈某某作为丈夫参与了共同建房。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农历7月25日陈某某在房屋结顶盖瓦片时,不慎从五楼跌下,摔成重伤,化去医药费10多万元,虽然捡回了一条命,却落下了双腿二级伤残的终身残疾,从此失去了劳动能力,从一个家庭主要劳动力变为一个需要照顾需要扶养的残疾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朱某某对陈某某的态度也慢慢的发生了变化,没有尽到扶养义务。2005年7月份,为了生活,陈某某向安文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朱某某每月支付陈某某生活费240.00元,在每月27日付清。协议签订后,朱某某只履行了两个月,就拒绝继续支付陈某某的生活费了,失去了生活上的保障,陈某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陈某某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代理陈某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14日,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朱某某支付从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止的生活费每月240.00元,共计1200.00元;2006年2月起朱某某于每月27日支付陈某某生活费240.00元。通过法律援助,有效地保护了生活困难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身陷囵圄 权益受损

             法律援助促其安心改造

  2004年5月份,我县某某乡某村的傅某某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在十里丰监狱服刑,2004年10月份以来,傅某某一直情绪不稳、心神不宁,因为有一件烦心的事一直困扰着他,使他不能安心改造。原来2002年2月份时他的一个朋友傅某因承包工程之需向傅某某借款1.9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于2002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傅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将借款延期至2004年10月份归还,借款到期后,傅某某的家人多次向傅某催讨,但傅某依然拖欠不还,这期间因为傅某某在十里丰监狱服刑,妻子生重病住院手术化了一大笔钱,孩子又在读高中开销大,家庭经济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接访后,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傅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并指派了法律工作者,代理傅某某向法院提出起诉,以维护傅某某的合法权益。近日,法院已作出判决,判令傅某归还傅某某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监狱服刑的傅某某获知后,表示要安心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县司法局采取五项措施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为了进一步方便、服务群众,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快捷、满意的法律服务,今年来,司法局采取五项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调整充实人员,不断完善机构建设。2月底,利用中层干部调整、岗位竞聘之机,调整配备了专职律师,充实了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了机构建设。
  二是降低门槛,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大对政府确定的低保对象及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援助力度,做到应援尽援。
  三是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和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手续上,除了在政务网上发布“申请表”方便群众外,对来访群众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外来民工讨要工资、工伤索赔等案件实行先受理后补交证明材料。
  四是对乡镇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实行计分奖励办法。局里决定,从今年起,对乡镇法律援助联络员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案源或配合援助中心调解非诉讼民事纠纷,采取计分奖励的办法,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是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3月份以来,采取了多种形式和手段,如制作《法律援助宣传图板》、《法律援助联系卡》,在磐安电视台、今日磐安等媒体中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片,在城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与法律服务等,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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