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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情况反映第二期
日期:2006-5-24 15:08:14 作者:磐安县司法局 来源:本站
编者按:今年以来,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加大办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非诉讼纠纷、案件的调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选登3则:
▲ 讨要工资双方剑拔弩张 耐心调解民工满意而去
5月11日下午,在我县某工艺品厂打工的安徽籍民工马某3人因讨要工资与厂方发生了矛盾和争执,并纠集了20多名外厂老乡一同前往,双方剑拔弩张,情绪失控,一场冲突眼看就要发生。经110出警,驱散了外厂民工,控制了事态,但对马某3人工资如何发放,违约责任如何追究,双方意见不一,争执不下。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情况报告后,马上组成了调解工作组,与劳动人事部门、总工会一起,即刻赶到工厂,对这起特殊的外来民工劳资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
经过长达6个多小时的说情论理和耐心调解,终使矛盾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民工马某3人就纠集老乡进厂一事向厂方赔礼道歉,并书面写下“检讨书”;二、按规定扣除马某3人部分劳动合同“违约金”;三、厂方一次性付清马某3人两个月工资和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至此,事态平息,民工满意而去。由于介入及时,方法有效,一场冲突得以避免,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较好地维护了工厂的生产秩序,也维护了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
▲ 民工受伤流血又流泪 法律援助要理也要钱
2006年3月11日的一个下午,随着一声惨叫,外地民工倪某在工厂上班时,右手食指不慎被机器锯掉了前两节。顿时,鲜血直流,场面惨不慎睹……
事故发生后,工厂老板及时将倪某送到了缙云骨伤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开始时,出于道义,厂方老板还算客气,不仅预付了医疗费,还给伤者家属留下了部分生活护理费,倪某倒也觉得安慰,甚至感激。但倪某伤愈出院后,因为涉及到后续治疗和伤残赔偿,厂方老板和老板娘的态度渐渐发生了变化,先是对倪某不理不睬,继而有意回避。
无奈,倪某夫妇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人员在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后,当即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并决定向其提供法律援助。考虑到案情比较复杂,局里还专门成立了调处小组,并会同总工会的同志一起参与调解。
果然,当调处工作小组上门了解情况时,老板的情绪很激动,而且态度十分强硬,当场表示,事故发生是因倪某违反操作规定所致,责任在他本人,他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我不会出庭应诉,爱咋办就咋办。调处工作陷入了僵局。
根据《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不管职工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厂方、企业都要无条件地承担“无过错责任”。据此法律规定,调处人员先后三次上门,耐心细致地做厂方老板的思想工作,并运用法律武器据理力争,终使厂方老板改变了态度,认识到了企业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并表示愿意调解。
经过进一步的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由厂方一次性赔付伤残、医疗、失业补助金等6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这起历时半个多月的工伤事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 学生摔伤误诊骨折 法援伸手医院赔钱
4月1日,正在上初中的学生陈某,因骑自行车不慎将手臂摔伤,经某医院症断,初症为骨折。除了打针、吃药,医生还为其打上了石膏。为此,化去医疗费数百元。但过了几天,该学生自感疼痛消失,经医院再次拍片,确诊骨头完好无损。但学生家长并不知情,直到出院时再三追问,院方才将实情告知。由此,双方发生了纠纷:学生家长认为院方误症,而且隐瞒病情,构成医疗差错,要求赔礼、赔钱,院方认为诊断用药均属正常医疗过程,并未构成医疗差错,谈不上赔礼,也不该赔钱。
学生家长在找到卫生部门、县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未果的情况下,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根据纠纷情况,援助中心决定出面调解。
经过几次上门做工作,找卫生部门协调,院方承认了该院医生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表示愿意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院方向学生家长赔礼道歉,并退回了部分医疗费。学生家长也表示了理解,双方握手言和。
县委书记徐建华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批示
近日,县委书记徐建华在《“148”情况反映》(2006年第二期)上作出了批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不错,在建设平安磐安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望再接再厉,屡建新功。
今年以来,县法律援助中心在采取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法律援助非诉讼纠纷、案件的调解,办案数量大幅增长,办案质量不断提高,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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