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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的六大亮点

日期:2006-10-31 9:45:52   作者:   来源: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办公学校的性质;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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