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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日期:2006-10-31 9:57:30   作者:   来源:

一、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三、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五、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七、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八、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九、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十、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十一、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十二、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十三、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十四、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十五、财产性质,如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十六、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十七、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如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十八、住房情况,如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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