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普法园地>>法制宣传>>正文

 

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

日期:2006-10-31 10:15:57   作者:   来源:

[问]2003年3月,陈某向王某借了2万元现金,出具了借条,并未言明利息。今年4月,王某向陈某索要借款,陈某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王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付息,可又听说这种借款不能要求利息。请问,王某可否要求陈某支付利息?

[答]公民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所以不能要求陈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陈某不按期偿还借款,王某可以要求陈某支付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

 

上一篇:

未买票乘客的损失要赔吗?


下一篇:

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于开展“把法带回家”法律知识
施妙英被评为全国“四五”普法先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法制宣传资料
对我县农村普法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主办单位:磐安县司法局 中共磐安县委普法办 联系电话:057984662196
浙ICP备06039969号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