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普法园地>>法制宣传>>正文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拒绝接收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会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日期:2006-10-31 10:57:10   作者:   来源:

2004年6月16日,原告吕晓风与被告赵强民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规定:被告赵强民将其所有的7间南房租给原告吕晓风,租金每年为16000元,租期4年。原告承租被告的7间南房做服装经营生意。2005年7月12日,原告将店堂内的6个柜台租给他人经商,被告便以原告将房屋转租为由,要求终止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协议,收回房屋但遭到原告的拒绝。2005年8月27日,被告遂与家人将出租给原告的房屋强行占领,致使原告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同年9月11日,原告吕晓风将被告赵强民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赵强民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将出租给自己的7间南房腾空,并要求被告赵强民赔偿因强占房屋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1000元。

原告吕晓风委托其弟弟吕晓明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并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书,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2005年9月28日,审判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开庭,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吕晓风因去上海进货,未能到庭。在法庭调查时,被告赵强民提供了原告吕晓风将承租房屋转租的证据,并反诉讼要求原告腾房,但被告表示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1000元。原告吕晓风的诉讼代理人吕晓明认为被告赵强民提供的证据充分、真实,故表示同意终止房屋租赁协议,接受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1000元。

在审判人员主持调解的情况下,原告吕晓风的诉讼代理人吕晓明与被告赵强民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作出如下调解书:

一、  终止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00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当审判人员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吕晓风时,原告吕晓风不同意法院的调解内容,便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并表示其诉讼代理吕晓明无权代表其与被告赵强民进行调解,代表自己放弃诉讼请求,故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

法律问题:

1、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擅自放弃受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效?

2、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拒绝接收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会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法律评析

 

一、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放弃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和解,其作出的上述行为应属无效。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3、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其中,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第三人的委托而代其进行诉讼的人,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本案中,吕晓明即是接受原告吕晓风的委托,代原告为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故而属于委托代理人之列。根据法律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产生,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而不是像法定代理人那样,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即没有委托代理权。在本案中,诉讼代理人吕晓明参加诉讼的权利,即是因为原告吕晓风的委托而产生的,因而吕晓明是原告吕晓风合法的诉讼代理人。

2.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且必须是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为完成该委托事项而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以及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因为授权委托书即是受托人取得代理资格的证明文书,又是确定代理权限范围的诉讼文书,故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保证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证法院能够正确判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 代理委托书中应列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在我国,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授权;二是特别授权。因一般性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叫做普通代理,经过特别授权的代理称为特别代理。

所谓普通代理,是指委托人只授予诉讼代理人代为一般诉讼行为的权限,而无特别授权的代理。普通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其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若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在特别代理中,当事人可以将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反诉等权利授予代理人代为行使,即代理人不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一般诉讼行为,还可以基于授权而进行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活动。因特别代理涉及对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委托人必须明确授权性质,且写明授权范围,以免产生误解。

在本案中,原告吕晓风在委托吕晓明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后,即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该代理为一般性代理。因而,代理人吕晓明只能代原告吕晓风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处分原告的实体权利,即不能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而本案中,代理人吕晓明在未经被代理人吕晓风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被告赵强民达成调解协议,承认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而变更和放弃了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因而该种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其一切法律效力、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依法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在本案中,诉讼代理人吕晓明在未经原告吕晓风特别授权而代理原告承认、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对原告即被代理人吕晓风产生法律后果。因此,吕晓明与被告赵强民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属无效,原告吕晓风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

二、在本案中,原告吕晓风拒收法院送达的调解书的理由正当,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原告拒收的原因通知本案被告,并且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即假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合法、有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又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记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内容,是当事人调解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批准调解协议的证明。由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故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理由重新起诉,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调解书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调解书生效后,人民法院不得再对本案重新作出判决,除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调解书的内容。3、调解书对社会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单位都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是调解书所具有的以上效力,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此,调解书生效时间,就成为认定调解是否成立的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少数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则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在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生效。可见,调解书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签收为生效条件的。

因此,在本案中,调解书只有经过被告、原告双方签字接收后,方可认定有效,产生前述的四种法律效力。调解书的送达应遵守直接送达的原则,一方拒绝签收的,应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便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吕晓风对调解书拒绝签收,故应当认定该案调解无效,调解书不发生效力。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作出调解书后,向当事人进行送达时,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并反悔,受诉法院则不能强行送达,此前作出的调解协议则失去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拒收的原因和情况及时通知被告,并且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判决,而不能强迫原告接受调解协议或久调不决。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即使排除了诉讼代理人的违法情形,该调解也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不管是原告自己达成调解协议的,还是诉讼代理人达成的非法调解协议的,只要其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即应结束调解,并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

 

上一篇:

对子女的抚养何时终止


下一篇: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于开展“把法带回家”法律知识
施妙英被评为全国“四五”普法先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法制宣传资料
对我县农村普法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主办单位:磐安县司法局 中共磐安县委普法办 联系电话:057984662196
浙ICP备06039969号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