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普法园地>>法制宣传>>正文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日期:2006-6-26 9:39:31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

 

上一篇:

犯罪既遂的四种类型


下一篇:

法制宣传资料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于开展“把法带回家”法律知识
施妙英被评为全国“四五”普法先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法制宣传资料
对我县农村普法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主办单位:磐安县司法局 中共磐安县委普法办 联系电话:057984662196
浙ICP备06039969号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