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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日期:2006-6-27 10:56:43   作者:磐安县司法局   来源: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干涉父母再婚等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1.禁止重婚:
  (1)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未经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婚姻法中的重婚与刑法中的重婚罪 刑法中的重婚罪是指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婚姻法中的重婚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只要有重婚行为存在即可,因此婚姻法中的重婚行为范围要广于刑法中的重婚罪,对构成重婚罪的,人民法院应将刑事案件和离婚案件分别审理,先刑后民。

  2.禁止姘居、通奸:

  (1)姘居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非法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通奸则是秘密的临时的两性行为,男女双方不共同生活。
  (2)对有姘居行为的有配偶者,公安机关应责令其解除非法姘居关系,并责令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可送交劳动教养。对有通奸行为的,进行批评教育、道德谴责,严重者、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行政处分。

  (3)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男女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许有性别歧视。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对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结婚后,提倡男到女家落户,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时原则上要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不同类型的子女,如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完全平等的。

  3.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加以歧视、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受到损害。如打骂、有病不给治疗、冻饿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权利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遗弃婴儿等。

  五、计划生育:
  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指节制生育,以降低人口发展速度,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其基本要求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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