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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

日期:2006-7-10 9:26:20   作者:磐安县司法局   来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受理以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一、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的自然人为原告。

具体包括: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为原告。

三、死亡自然人的相关权利遭受侵害的,——因上述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亲属为原告。具体包括: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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