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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措施有哪些
日期:2006-8-3 10:33:32 作者: 来源: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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