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普法园地>>法制宣传>>正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特征

日期:2006-9-25 14:39:40   作者:   来源:

1、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2、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3、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4、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5、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

 

上一篇:

借条与欠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异同


下一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的成就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法制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开展“把法带回家”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施妙英被评为全国“四五”普法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对我县农村普法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主办单位:磐安县司法局 中共磐安县委普法办 联系电话:057984662196
浙ICP备06039969号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