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法律界期盼已久的社区矫正终于被载入刑法,从法律意义上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的成功经验,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化刑罚文明潮流。在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确立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区矫正就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做好社区矫正,使确有依法从轻情节的罪犯在社区进行教育矫治,对于罪犯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陈恒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