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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危险驾驶案宣判
日期:2011-6-13 11:11:28 作者: 来源:
2011年6月9日,我县首例危险驾驶案宣判,被告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6月4日晚0时10分左右,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车在安文镇北镇街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标,属醉酒驾车。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此规定,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这也是我县对危险驾驶罪的首例宣判。
(县人民法院 张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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