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湖镇是一个具有32个行政村,1.8万人口的本县较大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农村基层矛盾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近年来,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正确处理好当前农村基层各种矛盾,有较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几年的实践证明,主要是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五大优势。
一是发挥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优势。
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42个,人民调解员146名,平均每80个人口中就有一名调解员,组织网络化,而且调解员常年居住在各个村庄,生活于群众之中,对本村情况熟悉,对每起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清楚,发生纠纷后,首家受理解决的组织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又能及时得到调处,这样不但方便群众,而且省时省钱,调解成功率较高,因为这些调解员来之于群众,服务于人民,大家信得过,是任何单位、组织都无可替代的。
二是发挥合法合理、自愿协商的优势。
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受理的纠纷,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实施调解期间除当事人有充分陈述的权利外,人民调解员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坚持以说服教育、以案说法、分清是非、化解疏导为主,能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说理,不偏听偏信,公正公平待人,在调解过程中使双方当事人身受一次法律、法规、政策和道德上的教育。由于调解员能熬夜吃苦、有耐心、有信心、有决心,许多当事人被这种精神所感动,被这种毅力所感化,最后达到和解,在协议书上签字盖印。这种解决方法,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从而成为当事人解决纷争的理想途径。据统计,我镇辖区内每年发生婚姻、邻里、劳资、交通、土地、经济债务等纠纷约在70—80起左右,通过镇、村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数占总发案数的80%以上。
三是发挥及时履行优势。
纠纷调解中,是否能得到及时履行是纠纷调处的关键。因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调处的纠纷,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相对而言当事人愿意履行。几年来实践证明:只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不另是数额的大小都能做到如期履行。如在今年5月21日杜家庄村一名小学教师陈某,因骑摩托车撞伤山宅村陈某某之妻,后送县、市级人民医院抢救,20余天后死亡,光医疗费就化去了17万元之多,双方当事人要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调解中死者家属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35万元之多,家居杜家庄村的陈某听到要赔偿这样一个天文数字,迟迟不能接受。后经过调解员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多方说服,第二天下午4时双方终于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盖了印,并且议定10天之内全部付清赔偿金额,许多村民和干部对此纠纷的如期履行感到不可思议。近年来,我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地调解了1000余起纠纷,全部得到兑现,没有一起遗留。
四是发挥人民调解不收费的优势。
在农村老百姓中发生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最怕“打官司”,因为打起官司不但伤了感情,而且花钱多。而人民调解却不同,组织长期设立在农村,当事人求助方便,又不需要花钱,只要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口头或书面)要求调解,调解组织就会安排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地点解决。如果村里调解未达成协议,由村人民调解组织出面移交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不收费,当事人省时省钱,因此双方当事人都乐意到调委会调解。几年来,尚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的调解中,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五是发挥人民调解消气解怨的优势。
人民调解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对待,在桌面上以平等的地位,公开答辩说理,有怨气桌面上摊,有怨气对面解,然后由调解员进行劝解,达到心平气和,消除怨气,最后达成协议。他们拿到的协议书都是自己自愿签字盖印的法律文书,而不是“判决书”,调解后经过一段时间就会气消云外,重归于好。例如在山宅村陈小某与邻居陈木某等建房纠纷,在1999年发生打架斗殴,被法院判决赔偿3000余元损失费。2001年又为此事发生斗殴,经派出所处理,始终达不到矛盾的缓解,一直拖到2006年上半年,矛盾愈演愈烈,双方当事人要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镇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即到现场调查取证。由于该纠纷时间长、结怨深,又有被法院判决、公安派出所处理的背景,调解难度可想而知。镇里调解员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做到有决心、有耐心、有信心,连续工作了50多个小时,终于调处了这起历史遗留疑难纠纷,双方当事人都作出让步,7年积怨一次性解决,陈小某房屋也顺利建成结顶。
(作者:尚湖镇司法所 马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