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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日期:2006-6-2 16:39:07   作者:磐安县司法局 陈东才   来源:

 

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式,它与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共同组成了我国完整的调解体系,是对矛盾纠纷进行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为充分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去年开始,我们围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对全县20个乡镇、364个村调委会、8个居民调委会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0年以来,村居委会人事变动后,我县适时调整和充实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至2004年底,全县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428个,人民调解员1564名,其中村级调解委员会364个,居民调解委员会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个,厂矿企事业调解委员会20个,毗邻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14个,专业市场委员会6个。通过调解组织“规范化”(组织网络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防范系列化)建设,创“四无”(无非正常死亡、无民转刑、无纠纷积案、无群众性械斗)和创建“四落实”(组织落实、工作落实、制度落实、报酬落实)调委会等活动,全县“规范化”调委会、“四无”调委会及“四落实”调委会分别达到70%90%95%。据统计,2000年以来的五年,全县各级调委会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4402起,调处成功4298起,调处率达97.6%;防止民间纠纷引发的自杀案件94件(285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44起,防止群体性上访97起(800人),有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人民调解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领导、队伍素质、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等方面还跟不上形势变化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是群众对人民调解认知度低。不少人对诉讼存在依赖思想,认为唯有司法裁判才能实现正义与公证,调解难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认知度不高。

二是调解工作经费少。特别是对调解员的补贴,据调查,我县372个村居调委会,352个有误工补贴,占94.5%。但补贴数额很少,有的100/年,有的50/年(不包括县补7/月,乡镇补8/月),制约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三是硬件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据调查,目前全县有专门调解室的村313个,占84%;无桌椅的61个村,占16%;无工具书的269个村,占72%;无印章的88个村,占23.6%,各项制度不健全的有104个,占28%

四是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初中以下文化占40%多,而且多数兼职,加上人员不稳定,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足,能拖则拖;部分调解干部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自身学习不够,调解成功率低、效果不佳。

五是调解组织覆盖面不够广,类型单一。目前调委会的几种设立形式中,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特别是企业调委会不够健全,而这些领域发生的纠纷数量日益增多。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和谐社会环境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把人民内部矛盾的无序性、盲目性流动,纳入到总体控制、合理分流、依法解决的轨道上来,从而使各级领导摆脱纠纷缠身的被动局面,集中精力抓改革、抓发展、抓经济建设,营造一个和谐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一)提高认识,着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实现群众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要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和工作程度,宣传广大调解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和良好工作业绩,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要积极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人物,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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