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教育,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
1、建立一支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调解队伍。在选举、聘用调解员时,应优先考虑有法律、心理学等专业资格的人员;聘请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法官或相关专业人员为兼职调解员,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要广泛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加入调解组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化的调解队伍,逐步推进调解队伍职业化。
2、加强培训教育。要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实现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并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并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和“调解人员等级制”,增强其学习动力。
3、提高调解公证性。要强化调解员法治观念、思想道德与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对比较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探讨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行使调解权,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
(三)增加投入,着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1、规范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开展调解工作时要严格遵循“依照法律、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三项原则,遵循调解程序和纪律。要尽快实现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健全岗位责任例会、考评、业务登记、调解回访记录、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从我县情况看,当前特别要在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水平、规范档案管理和健全考核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
2、加快场所等硬件建设。县乡村各级都要增加投入,力争做到每个调委会都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有条件的村要设立独立、规范的人民调解室。
3、保障调委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要保障调解工作经费,通过列入财政预算或设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等形式,解决人民调解员的补贴问题,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4、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司法所担负着日常繁重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职责,必须强化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基本设施的规范化建设,配备熟悉调解业务,懂法律、作风好的专职干部,强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在人民调解中的职能作用。
(四)创新形式,着力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
1、进一步健全企业调解组织。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比较集中的地区,尤其是劳动争议多发高发企业要设立区域性调解委员会,同时要加快民营、外资企业和经济开发区、民工聚居区建立调解组织的步伐。
2、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调解组织。行业组织具有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的优势,由他们来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本行业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纠纷,比其他民间调解组织更有优势。比如,可以探索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建立行业性调解委员会。
3、积极发展专业性调解组织。探索在乡镇或行业性、区域性组织中,建立分别对应于经济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专业调解委员会,以更好地适应当前解决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的需要。要在接边地区、集贸市场等发展区域性调解组织,力争形成纵横交错的调解服务网络,满足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使群众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法律服务方式。
刊登于《磐安工作》(领导参阅)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