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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规民约说不,重庆一女子胜诉

日期:2006-10-13 13:41:46   作者:   来源:

 

因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悖,村妇张某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及生产安置费共计3822元。1010日,重庆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张某家住重庆市忠县乌杨镇将军村8组,20035月,张某嫁到江津市,但并未在夫家获取承包土地,户籍也仍在将军村。2005年,村级土地因修路被征用,获得土地补偿及生产安置费。村组经集体讨论,确定本组村民人均分配补偿费2502元、生产安置费1320元。同时根据“凡有儿者,其女嫁出后必须硬下户口和硬退田土”的村规决定,原告不能参与本组土地分配土地补偿费以及生产安置费。

法院认为,被告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原告的户籍仍在被告处,且仍在经营其承包土地,并履行集资修路的义务。对原告主张在确定土地补偿费、生产安置费时仍为该组村民的理由,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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