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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玻璃没标记 顾客撞伤要赔偿
日期:2006-11-27 16:20:06 作者: 来源:
10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营者翟涛被赔偿伤者员江森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2769元。
2005年12月16日晚,员江森下班路过翟涛的小吃店,欲进去吃饭。员江森未注意到店门口装有玻璃,便一头撞在玻璃上,玻璃当即被撞碎,员江森面部受伤,经鉴定已造成10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涛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翟涛未在自己经营场所的无色玻璃上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不符合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翟涛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员江森对自己的受伤亦应负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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