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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毁财物 害人害己担刑责
日期:2006-11-27 16:20:57 作者: 来源:
为泄私愤,预谋毁坏他人财物,10月26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恒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杨恒才经过预谋,用手锯锯断了被害人杨国民的457棵葡萄树。经鉴定,被毁葡萄树价值2.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恒才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1万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杨恒才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恒才伙同他人为泄私愤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杨恒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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