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在外打工,工资被拖欠是常有的事,2004年春节时起,全国上下掀起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浪潮,有些民工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包工头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有些民工仍相信自已老板的真实“谎言”,工资一拖再拖,甚至于没有结算或采用不合法的结算主体欺骗民工,以达到拖薪的目的。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选择两则案截然相反的维权意识导致不同结局的案例加以报道,以期抛砖引玉,教育民工,唤起广大民工在及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有效措施及时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孔老板”的追薪路
孔祥,他是包工头下的一个承包小组的组长,手下有五六十个民工,专门从事建筑水泥工作,由其向包工头承包所有的水泥浇灌等活,并由其代表班组向老板结算。为之,他被五六十个民工称为孔老板,那么老板怎么会被欠薪呢?
A、三角债务
开发商厦门某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某冶金建设公司在南靖县新中山路建数十幢聚商住为一体的套房。杨安因看上南靖原来的房价低,现在购买力旺,价格上涨有空间的特点,觉有利润可钻的商机,与开发方签订了分包合同,由其承包其中的几幢。这时,孔祥带领了五六十民工,向杨安承包水泥活。完工时,由孔祥代表班组与杨安结算,杨安共欠他们38.5万元的工资。经向杨安多次追次,因开发方欠着杨安,孔祥分文未获。孔祥被“三角债务”锁定,无法付钱给民工们。眼看过年一天天的临近,民工们返乡的心切,天天到“孔老板”的家吵着要钱。
B、三场诉讼
正当,全国刮起维护民工风即2003年12月1日,孔祥拿着杨安写的欠条,向南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请求被告杨安支付工程款38.5万元并由发包方厦门某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某冶金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杨安在厦门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2003年12月19日,南靖法院应原告孔祥申请对被告杨安在厦门D幢2904、2905号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南靖法院已查封并开发商厦门某产有限公司和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不给予办理产权证。南靖法院经审理后,很快就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宣判后,发包方厦门某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某冶金建设公司以与原告不存在债务关系为由,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二审法院,立案审理后的二个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发包方厦门某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某冶金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部分。
二审判决后,孔祥不服,一边申请法院执行二审判决,一边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现再审申请,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经过中级法院的审查后,启动了再审程序。孔祥再次与三被告针锋相对,再次对簿公堂。天不负有心人,孔祥的再审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再审判决厦门某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的母公司)、某冶金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三次拍卖
财产保全后,“孔老板”见杨安还是没有给钱,就再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2004年1月7日,由南靖法院执行局接受民二庭移送先予执行2904号房。2004年1月8日委托经双方选定的厦门均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56.01万元后,于2004年1月16日委托双方选定的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04年3月25日,以评估价的80%即448100元为保留价再次拍卖,又因无人竞买流拍。
2004年8月13日,南靖法院再次委托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位于厦门D幢2904号先予拍卖,最终有了卖主,扣除归还银行抵押贷款后“孔老板”得款182781元。2004年9月20日,经申请人“孔老板”和被执行人杨安同意,用被执行人杨安存放在南靖新中山E8幢的木板折价2元给申请人,并达成以39.9万元将位于厦门D幢2905号房产变卖给李明的协议。2004年9月27日,李明将约定款项交给南靖法院。南靖法院将扣除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后,将款项发给“孔老板”,至此,申请人“孔老板”追索38.5万元的劳动报酬,全部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