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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两种维权意识 两种结局

日期:2006-6-12 8:05:52   作者:   来源:

2004年国庆期间,孔祥代表民工专程来到南靖法院,通过值班人员将一面精心制作的锦旗转交给院长,对南靖法院为其追讨回38.5万元的工资,表示感谢。

案例二、缺乏法律意识民工难觅二载辛苦钱

1997年,肖一在某建筑工程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的厂房的工程中,分包粉体车间天棚粉刷等零星杂工,现工程结束6年多,仍无法要回所欠工程款。

A、打了三场官司讨薪仍无果

2005年5月12日,肖一先是在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其受余海某、余庆某的雇佣进行施工,结算工程劳务报酬194600元,扣除已支付,尚欠68388元为由,请求余海某、余庆某支付。6月28日,肖一向惠安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2005年7月29日,肖一又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其向建筑公司的职工(也是工程承包人)余海某、余庆某分包粉体车间天棚粉刷等零星杂工,1999年6月30日,与余庆某结算,确认其完成工程量194600元,扣除借款可以抵工程款112712元外,尚欠81888元,请求建筑公司、余海某、余庆某和金属公司共同支付。南靖法院经审理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肖某某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B、没有有效证据,诉讼请求难实现

在诉讼过程中,肖一向法庭提供十张“工程结算单”的复印件,证明其完成工程量为194600元。建筑公司和金属公司均以复印件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由,予以否认。同时,建筑公司还否认余海某、余庆某是其公司职员。被告余庆某虽对肖某某提交的十张“工程结算单”的内容予以确认,但其还述称当时的“工程结算单”

是用复写纸制作的一式两份。肖一现在提交法庭的“工程结算单”并非用复写纸制作的。被告余海某在惠安法院中对该十张“工程结算单”内容的真实性认为没有其签名而予以否认。法院认为,余庆某、肖一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余庆某与余海某的雇佣关系事实,以及余庆某有权进行工程结算的事实,所以肖一所提供的十张“工程结算单”内容的真实性因“工程结算单”并非原件,且“工程结算单”内容也未得到余海某的确认而无法予以认定。所以,因肖一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其工程款,因而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C、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建筑公司在南靖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张肖一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在惠安法院庭审中余海某也主张肖某某请求支付该工程款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从肖一提供的十张“工程结算单”复印件中看,最后结算的时间为1999年6月30日,至2005年5月12日向惠安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起诉时,确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肖一未能在法定的诉讼期间提起诉讼,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依法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法官寄语

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大多是一些零星杂工,临时性、流动性较强,不易监管,加上民工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较弱,一般外来打工人员不知道要签订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与谁结算才具有法律效力,结算工程款期满二年内应主张权利等问题,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民工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官建议,民工应当自觉地提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还应当及时有效地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还应给民工提供一定的保障机制,确实从制度上、管理上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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