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正文

 

都是手机惹的祸?

日期:2006-6-12 8:13:12   作者:   来源:

时代在变,当手机从身份的象征变成了普通的通信工具,我们在越来越多的在校生、青少年身上看到了它的身影。甚至在一些青少年犯罪中,手机也成了诱因或帮凶。这究竟是手机之过还是人之过?手机是怎样走进孩子们的生活的?学生该不该带手机上学?我们大家又该如何群策群力,还手机本来面目、还孩子纯净天地呢?

调查背景

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今年以来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发生与手机或小灵通直接有关。下面这几个案例比较典型,也引发了我们去关注学生与手机的关系。

案例一:

家住杭州萧山的小金(化名)今年才19岁,高中毕业,没有工作,却已经因诈骗被法院判了刑。这一切的起因,来自一张捡来的身份证。

学生小赵(化名)是第一个向小金借用这张身份证的。小赵还没满18岁,有个小灵通电话,却为每月高额的话费烦恼。为了不花钱也能随心所欲地使用小灵通,他想到了小金。小金明明知道小赵是想要骗取电话费,还是把那张身份证给了他,小赵凭此在省电信有限公司萧山区分公司某营业厅买了2小灵通号码。

于是,小赵开始用这几个小灵通号码购买网络游戏里的银子,用不完的就卖掉换现金。短短2个月里,小赵仅买银子花去的话费就达到了65万余元,也换得了2000元现金。到去年5月底为止,他一共骗取电话费7220473元。

小金还不止把这张身份证给小赵用,U\220043月初,她又把身份证给了童某(另案处理)。童某也用这张身份证先后买了2小灵通号码,然后多次拨打声讯台,骗取电话费5000余元。

后来,小金自己也用这张身份证买了个小灵通号码,用这个号码骗了2000余元话费。

去年12月,小金和小赵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他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陷瞒真相、假冒身份的手段,骗取数额具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法院鉴于两人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也主动认罪,且赃款已退清,对小金和小赵都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二:

17岁的小姚(化名)是名学生,去年6月的一天傍晚,他在萧山一所初中的篮球场上玩,随手将自己的外套放在了花坛里。打完球去拿外套时,小姚发现自己的外套上放着一只联想手机。这时,旁边有几个人在打篮球,小姚就趁没人注意,把手机拿走了(后经估价,这只手机价值2251元)。

这并不是他第一次作案。去年5月的一天凌晨,他还同另两人撬开了一间茶室,偷了一台老虎机,加上机器里的现金,价值834元。

去年915日,小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在取保候审期间,他又受人指使做出违法的事来。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相关法律人士分析,小姚法律意识淡薄,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差,因此,发现自己的外套上放着别人的手机时,他脑海中一闪而过的是手机可以变钱,把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抛在了脑后。在他将手机放入自己衣袋的同时,也把自己送上了犯罪的道路。

案例三:

小方(化名)和小魏(化名)是同一所技工学校的学生。去年9月的一天傍晚,两人和同村的小俞(化名,未满18周岁)一起在萧山玩。后3人在萧山区市心广场处碰到了小俞的同学田某、裘某,他们说同宿舍的同学马某与他们有矛盾,要小俞3人帮他们去出出气。小俞3人痛快地答应了,并商议把马某的钱弄一点来。

之后,3人赶到马某的宿舍,一阵打耳光、脚踢后,马某身上的79元钱和一只小灵通也被他们搜走了。

今年2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罪为由,依法对小俞、小方和小魏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3人的行为都已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考虑到小俞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3人在犯罪时都未满18周岁,对他们分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

 

上一篇:

民工两种维权意识 两种结局


下一篇:

入室盗窃950元也被判一年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于开展“把法带回家”法律知识
施妙英被评为全国“四五”普法先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法制宣传资料
对我县农村普法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主办单位:磐安县司法局 中共磐安县委普法办 联系电话:057984662196
浙ICP备06039969号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