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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950元也被判一年

日期:2006-6-12 10:35:03   作者:   来源:

 

理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005年5月,梁某因涉嫌伙同李某在深圳市沙头角入户盗窃数万元财物而被捕,但是梁某归案后一直辩称自己没有行窃,而且无其它有力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沙头角的入户盗窃案。通过网上协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发现梁某涉嫌2003年7月在广州市东山区闯入某民宅盗走价值950元人民币的财物,而且证据确凿。根据广东省司法部门有关执行法律的规定,盗窃罪的立案起点为2000元人民币,梁某的盗窃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按以往的处理方式,此时只能以治安拘留、罚金等形式对梁某进行处罚。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认为,虽然梁某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并不等于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两罪是一种牵连关系,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梁某盗窃数额虽然未达到盗窃罪的起诉标准,但其撬锁入户盗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扰乱了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盐田检察院决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梁某。近日,盐田区法院一审对梁某作出了有罪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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