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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无过错 公平原则给被补偿

日期:2006-6-22 13:58:25   作者:   来源:

    一场突然袭来的飑风,无情地造成了雇员的伤害,作为雇主无情地不给予补偿,近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有情”的终审判决,责令雇主给雇员适当的经济补偿。
  2005年5月初,原告吴文(化名)受被告柯月(化名)雇请,为茶园挑土并进行整理,双方约定日工资为30元。2005年5月5日下午4时多,原告在茶园作业时,瞬间风雨大作,出现雷雨大风、飑线过境天气,最大风速19.1米/秒(风力8级),原、被告及其他受被告雇请的雇员先躲到离茶园不远的铁架结构的棚房内的水池边避雨,因风雨较大雨溅到原、被告等人,他们又走到棚房内的一间他人尚未完工的砖砌的茶房内避雨;此时茶房墙体突然被风吹倒,将原、被告压倒,造成原、被告受伤。当日原告到南靖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右外踝骨折,2005年5月20日原告伤愈出院,原告治疗共花去费用12816.89元。
  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赔偿未果,于2005年8月30日向福建省南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计人民币17857.09元。被告辩称,原、被告是临时雇佣关系,没有约定具体劳动时间;风雨来时,被告只叫原告等人停工,没有叫他们到屋内避雨,是原告等人自己去的。该事故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被告依法不负责任,被告本人也在这次事故中受伤。所以不给予赔偿。
  福建省南靖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临时雇佣关系;风雨来时,原、被告为避雨躲到他人尚未建好的茶房,后因大风吹倒墙体造成原告受伤,此时原告从事雇佣活动仍未解除;原告受伤的场所不是被告提供的休息场所,此次大风经有关部门证实达到自然灾害标准,是不可抗力造成原告的损害,原、被告对此都没有过错;虽然说被告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但是因原告是在为被告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本次事故造成多人伤亡、被告本人亦受到伤害等因素,责令被告给付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50%的经济补偿。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近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被告给付原告损失的20%作为经济补偿。至此,不管被告在本事故中有无过错,不管赔偿比例多少,由天灾无情地造成人员伤害,但法律适用公平原则,有情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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