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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翘板受伤 在场监护人赔款

日期:2006-6-22 14:28:02   作者:   来源:

    两名儿童在玩健身翘板时,一名儿童不幸受伤,受伤儿童状告小伙伴要求赔偿,日前,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伙伴的在场监护人赔偿其合理损失2.4万余元的65%即1.6万余元。
  2005年7月21日晚8时许,11岁的小芳与12岁的小娟在居住小区的健身场内玩健身翘板。玩耍中,小娟处的翘板一时无法降下来,正在健身场内的小娟母亲闻讯赶来,她叫小娟往后坐,接着发出“一、二”的口令,小娟随即向下用力坐,瞬间,小芳感觉疼痛难忍,叫了起来,小娟母亲见状即打电话给小芳的父母告知小芳手摔伤了。小芳的父母将小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桡骨中断骨折,伤处用钢板固定。小芳住院期间,小娟的父母曾二次探望,出院后曾协商过,但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同年11月,小芳的父母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小芳的父母认为,小芳受伤完全是因为小娟母亲让其女儿调整坐姿,并喊了协调口令所致的后果,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9万余元。小娟的父母则认为,健身场内有警示牌,明确告知儿童必须在家长监护下才能玩耍,小芳的父母让女儿独自玩耍是小芳受伤的主要原因,要求法院驳回小芳父母的诉讼请求。同时在小娟父母的申请下,健身器生产商出庭证实器材不存在不安全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个儿童所玩耍的健身翘板存在一安全因素,而根据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表明,小芳是在与小娟共同玩该健身器材时受伤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两个儿童在玩耍中造成一方损害,本应由双方监护人各半承担责任,但本案伤害发生时小娟母亲在现场,并以喊口令方式指导两个儿童玩耍,故其应比小芳的监护人多尽监护义务。因此,确定小娟父母承担合理损失6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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