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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不同于所有权 无权要求他人腾房

日期:2006-6-22 14:32:37   作者:   来源:

    居住权仅表示有居住的权利,且该权利有一定的期限,而无权阻止他人占有、处分该房屋。6月12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要求某镇村开发公司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王某原系某电子仪器厂职工,工作期间,厂方将厂部围墙南侧“知青楼”底楼西边一间28米的房屋供王某居住,王某每月支付房租。2006年5月,王某以该房屋已由其以100元向厂里购置,某镇村开发公司却将讼争房屋擅自处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归还房屋。该镇村公司辩称,原、被告主体不适格,王某又无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自己侵权的事实依据也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在王某工作期间,厂方为解决职工住房,将房屋供职工居住。但王某仅凭收条主张该房屋已向厂方购买,就王某主张的房屋所有权,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王某的居住权并不等同于其就享有所有权,更则,王某提出对其享有居住权房屋存在侵占行为亦无据可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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