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条为何被驳回
日期:2006-6-22 14:36:06 作者: 来源:
2004年3月18日,被告施某委托缪某到原告喻某处还清其姐欠原告的1500元货款,缪某到原告喻某处后交给了原告1500元,并由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给缪某,收条上写“今收施某姐欠帐余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所有帐目结清”,落款为收款人喻某,时间是2004年3月8日,原告喻某请缪某写一份假欠条给原告,以便向妻子交帐,缪某不愿意,原告讲可以写一份说明给缪某,说明欠条是假的,有责任由原告负,于是原告口述,缪某写了一份假欠条给原告,欠条上写“我欠万老板货款今后分批归还,(壹万伍仟壹佰元正,今还壹仟伍),”欠条落款为施某,时间为2004年3月8日,原告也出具了一份关于欠条的说明给缪某,说明上写“施某姐由于你欠物款钱已还,我未勾帐,影起了老婆怀疑,我不得不向你从新要款,你弟兄写了一份假还款一事以后的责任由我负”,落款为喻某,时间为2004年3月8日。2006年2月24日喻某为原告,其妻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施某、缪某归还欠款136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是否欠原告货款,原告提供了缪某写的一份欠条来加以证明,这份欠条的落款名字为施某,被告施某对这份欠条不认可,仅认可2004年3月8日委托被告缪某到原告处结清其姐的1500元欠款,而缪某提供的原告所写的说明来证明原告的欠条为假欠条,原告认为说明上的假欠条为另一张欠条,原告陈述假欠条已被原告销毁,原告又不能提供出另一张假欠条,而且原告起诉称两被告借和欠原告货款,开庭则陈述两被告是欠原告烟、酒的货款,原告的起诉陈述和庭审中的陈述又不一致,原告自已也说不清被告欠原告什么钱,而缪某提供的说明和收条与原告提供的欠条的时间一致,能够与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欠条相印证,证明原告提供的欠条为假欠条,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两被告欠原告货款,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喻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
上一篇:
居住权不同于所有权 无权要求他人腾房 下一篇:
超市寄放物品丢失,谁负责任?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