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为16周岁的中学生,偷了邻居家1000元钱,到商场花了900元钱买了一条金项链欲送给其女友,另100元钱买了一个书包给自己。其父母知道后,以李某为未成年人且钱是偷的为由,要求退回该物品,请求商场返还1000元钱,商场不同意。双方争持不下,李某的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成年人用盗窃来的钱财购买价值较大的物品,该买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场不知钱是偷的,李某是未成年人,商场不知情,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欺诈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关于购买金项链与书包的合同合法有效,商场不必返还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不能在没有取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从事此种涉及较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而金项链与书包总价达到1000元,超过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适应的范围,因此买卖行为无效。商场应返还1000元钱。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是未成年人,购买项链的行为超出其认识范围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购买书包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因此,书包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评析】
在本案中,钱是偷的,但商场不知情,在这一点上商场没有过错。李某只有16周岁,且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相关权利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因为合同相对人不知情而主张合同有效。但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所有合同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为纯获利益、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相适应的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符合其他合同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反之,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本案中,李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究竟是什么类型的呢?显然,这个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要进一步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是未成年人,项链是特殊商品,而且是属于贵重商品,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没有判断能力,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其意识能力范围,因此买卖项链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李某父母不予追认,合同无效,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消失,应互相返回财产。至于购买书包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李某作为中学生对学习用品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性质、后果等有判断的能力,所以,该合同应是有效的。李某父母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商场应该返还李某买项链的900元钱,而对买书包的100元钱则不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