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能与没有性能力的丈夫离婚吗?
问:我与丈夫结婚已五年。由于没有进行婚前检查,婚后才知道他根本没有性能力。医生告诉我:这病十分罕见,是先天性的,根本不可能治愈。为了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我多次向他提出离婚,但他坚决不同意,他的家人也百般阻挠,并说告到法院也没用。请问,我能与没有性能力的丈夫离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你丈夫根本没有性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应禁止结婚的。
你的丈夫不同意与你离婚,他的家人也阻挠你俩离婚,既不道德,也无法律依据,你可大胆地向法院诉请与你丈夫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之界限的。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见,你的情况正好与此相符,你与你丈夫具备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
2、妻子失踪后我想离婚怎么办?
问:我与妻子1996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无子女。1999年妻子辞职离开单位,到上海一家公司任职,但妻子从未告诉过我她在上海的具体工作单位和住址,也很少回家。因我工作很忙,也没去过上海看望她。2001年底,她带走家中所有的存款、贵重衣物、首饰,此后杳无音讯。请问,我想起诉离婚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你妻子下落不明已超过3年多,你若想离婚无法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你只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至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你不申请妻子为宣告失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至于是否判决同意你和妻子离婚,则由法院依法根据你们婚姻的实际情况判决。如果你同时提出申请妻子为宣告失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在你妻子依法定程序被宣告为失踪人后,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你和妻子离婚。
3、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可以改变子女姓名吗?
问:我与丈夫张某于2000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伟(当年7岁)判归我抚养,由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用120元。2001年8月,我未经张某同意,决定将张伟的姓名改为刘伟,跟我同姓。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自当年9月起拒付抚养费。孩子随我生活,我改变孩子的姓名还要征得张某同意吗?张某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合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见关于子女出生后姓氏如何确定问题,法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否则的话,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实际上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至于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此作出过司法解释,即父母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