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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答:登记公示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变动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要想使房屋权属变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你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你们双方有进行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产生房屋权属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虽然该协议不能直接产生房屋权属变动的法律后果,它毕竟是你们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了协议并付了大部分房款。郑某擅自违反协议的做法也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至于郑某将房屋卖与王某,并已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郑某从通知你想出售房屋,到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提出价格变动,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你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且郑某在同意一周后再作决定的情况下,提早将房屋出售给王某。这样,郑某的行为显然侵害了你的“优先购买权”,虽然其与王某办理了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权属变动手续,但因该权属变动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郑、王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实现你的优先购买权。

26、违章房屋买卖有效吗?

问:邱某携妻儿由外地来本市找工作,由于住房一时难以解决,于是邱某决定,先在市郊租间平房。恰逢郊区退休工作高某急欲卖掉自己搭建的临街私房(此房未办理产权证),于是邱某随即与高某订立了一份私房买卖合同,最后以5000元买下此房。

邱某在该处居住四个月后,当地的房管部门通知邱某,现住的平房属违章建筑,且该地已被划归为本市近期旧房改造工程范围之内,限邱某一个月拆除该房。于是,邱某找到高某,要求高某退还自己的5000元房钱。而高某却认为,双方事先订有私房买卖合同,不能随意反悔,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请问,邱某购买平房是否有效?

答:这一纠纷的关键问题在于邱某购买这处违章平房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邱某购买的这处平房确认为违章建筑,则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私房管理条例》第6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第9条“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的规定,邱某、高某双方虽订有买卖协议,但他们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邱、高两人的这种买卖行为在被确认无效后,高某应将5000元房钱返还给邱某。

27、过期农药能销售吗?

问:日前,我在农资站购买农药时,发现柜台上公开销售注明了“过期农药”字样的农药。我很惊异,明知是过期农药,还敢销售,这不违反国家规定吗?我向农资站询问,农资站的工作人员答复说,这些农药已经经过检验,还能使用,可以对外销售。请问,这是真的吗?

答:国家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2条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药检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所以,在农资站看见公开销售注明了“过期农药”的农药,也就不足为奇。但是商家必须向买方说明此农药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并有检验报告,且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超过此规定期限,却仍在销售“过期农药”的,就属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了。购买此类农药时,应到国家指定的信得过的单位购买(如农资站等),不要到流动售货摊点个体经销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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