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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28、孩子将手表送人我能否索回?
问:近日,我11岁的儿子将一块400余远的手表赠送给了他的好同学。我获知后非常生气,我想将手表要回来。请问,我有权索回这块手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对此所作的解释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你儿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父母同意,将价值400余元的手表送给同学,此行为已属较重大的民事活动,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即该赠与行为无效。
综上,你有权索回那块手表。
29、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致人损失要不要赔偿?
问:2004年10月,郑某将自己的一辆农用马车赠送给好友余某。前不久,余某在驾驶该农用马车时,因刹车失灵翻车而致重伤,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事故的原因是刹车的一颗螺丝掉了,导致刹车失控。原来郑某在赠车前一个月已发现刹车螺丝因严重抖动而跌落,郑某仅用一根铁丝将刹车固定。郑某送车给余某时,为检验其驾驶技术,故意不将这一情况告诉余某。请问,余某能否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以肯定,余某有权要求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的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表面看来,赠与合同作为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赠与人除依约给付赠与标的物外,原则上也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同时,考虑到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标的物存在瑕疵,将给受赠人带来较大的损失。为了使受赠人得到法律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郑某故意不告知农用马车瑕疵尽管不是出于恶意,而是为“检验余某的驾驶技术”,但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造成了受赠人余某损失,因此,郑某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0、代写欠条就要代为还款吗?
问:2001年7月,车主李某与买主王某经我介绍达成车辆买卖协议,价款为47000元。因所带钱款不够,王仅付了40000元现金,为促成交易成功,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我应车主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给李某写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我当时的身份是介绍人,谁知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王某拒付所欠款项。为此车主于近日转而向我追索该7000元欠款。请问我有义务代为还款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是说,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王某欠李某7000元车辆交易款,在双方同意下,你以自己的名义写下欠条,属于债务人王某将合同的部分还款义务(欠款7000元)转移给你,并经债权人李某同意。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在王某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视为债务发生转移,你就成了李某新的债务人。因此,你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31、偿还已过时效之债能否反悔?
问:我和黄某曾是中学同学,平时关系较好。2002年6月,黄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款。但是后来他一直未还款,而我碍于面子也没向他要。直到去年12月,我因装修房子需要用钱,而向他讨要,他还了我5000元。后来,我再向他讨要余款,他就以其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再还了,还让我把钱还给他。请问,我是否要把5000元钱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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