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权利人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除,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若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所以,你无须返还。
32、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责任谁担?
问:我是一名公共汽车司机。几天前,我行车到一个十字路口,前方正好是绿灯,我就跟着前面的车往前开。这时,突然刘某骑自行车闯红灯横插过来,我紧急刹车,刘某下车未及摔倒在地,但没有受伤,而车上一位靠过道坐的老同志王某一下栽倒在地站立不起。经医院检查,王某膝盖骨折。现在,王某让我们公交公司赔偿损失,我们认为赔得冤枉。请问,这损失应当由谁来赔?
答:你们公司有义务先赔付王某的损失,在赔付后有权利向刘某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王某乘坐你们公司的汽车,即与你们之间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他在接受你们的运输服务时,你们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他送到约定地点。在运输途中非因乘客过错造成乘客伤害的,作为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们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然而,你紧急刹车导致王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是刘某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过错行为所致,应该说,你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对摔伤王某有过错,应当负担王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你们公司在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后,有权向刘某索赔向王某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
33、小孩横穿公路致人受损该谁赔?
问:日前,我骑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突然一个9岁左右的小男孩从其父亲刘某身后跑出来,横穿公路捡回小皮球。我见状立即减速且紧急刹车以避让小孩,却连带人翻倒。后我用去医疗费362元,摩托车修理费135元。请问这些费用能否得到赔偿?
答:我们认为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刘某来承担。首先,致使你跌伤的原因是小男孩违章横穿公路捡皮球,因而,小男孩对这起事故应负民事责任。但小男孩只有9岁,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作为小孩的父亲监护人刘某当时就在现场,因他没有管好儿子,造成了你损害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所以应由刘某对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你违章骑车,则你也应该对这起事故负一定责任。
34、乘客受伤汽运公司应否赔偿?
问: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从县城乘坐一辆客车前往邻县,汽车行至一村庄时,司机为避让一横过马路的小孩而紧急刹车,致使我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元。治愈后,我要求汽运公司负担我的医疗费,但汽运公司以司机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请问,司机避让行人,造成乘客受伤,汽运公司应否赔偿?
答:司机避让行人,造成乘客受伤,根据法律规定,汽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自购买车票上车后,即与汽运公司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汽运公司即负有将乘客安全、正点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和责任。汽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或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除外。《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司机遇到情况急刹车,致使车内乘客不备受伤,虽然司机对此无过错,但损害后果与急刹车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司机是代表汽运公司实施运输行为,所以汽运公司对旅客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