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
问:前不久的一天,我驾驶客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突然发现一辆货车冲了过来,如果两车相撞肯定会造成人员伤亡,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我为了避免两车相撞,只得驶向路边,结果撞伤了旁边驾驶摩托车的钟某,造成钟某轻伤。事后才知货车是因为刹车出了问题,失去了控制。为此,我要求货车司机承担钟某的赔偿费用,但货车司机却说人不是他撞伤的,拒绝赔偿。请问,货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这起交通事故是因紧急避险所引发的,对此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货车司机来承担。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是指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致的损害。但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确定存在严重危险并且别无他法解救的情况下采取的;(2)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3)采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你来信所述的情况,符合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险情是由于货车司机所引起的,而且你又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所以,货车司机要承担民事责任,你不必承担责任。
36、交警将违章车损坏是否要赔?
问:一日,我骑摩托车去超市购物,因超市门口车位已满,我只好将摩托车停在路边。等我买东西出来时,发现车不见了,经打听才知我的摩托车是被执勤交警强制拖走的。我找到交警部门,交警部门以我乱停车为由罚款50元。当我缴完罚款去领摩托车时,发现车子大灯和左转向灯已破,许多地方的油漆已擦掉。我找到拖车交警理论,要求交警部门对此负责任,可交警部门约的答复是,这是我违章停车造成的,与他们无关,并表示拒绝赔偿。请问,交警将我的摩托车损坏是否要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规定,根据财产损坏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可以要求侵害人或侵害责任承担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你因乱停车导致执勤交警将你的摩托车拖走,并处以罚款,交警的行为是合法的。但他们在执行公务中,损坏了你的摩托车,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交警部门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也应赔偿。交警部门以你违法停车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根据的。
37、政府越权批地造成损失怎么办?
问:经镇政府批准,我在自己所住的村里购耕地建了一幢房子,后被县国土管理局确认为非法占地,其理由是我占用耕地的行为未经县国土管理局批准。同时,县国土管理局要求我了限期拆除所建房屋。我认为当初我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镇政府在未告知我应向国土管理局申请的情况下便擅自批准,造成我15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在此过程中我没有过错,因此,;国土管理局应处理镇政府,而不是拆除我的房屋。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答: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此,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土地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经有关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你在建房前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是无权作出“批准”决定的,而镇人民政府竟然作出“批准”的决定,因此造成你误认为有权占地建房,故整个事件的过错在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正确的处理办法是,你应拆除所建楼房,区县有关机关对镇政府及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你的经济损失应由镇政府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