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随意停电造成损失能否索赔?
问:我是从事模具生产者的个体户,近一个星期来,我们在未得到任何通知或公告的情况下连续遭遇突然停电,每次都是从晚上9点停到次日清晨。因为停电导致我厂无法生产,这个月2万余元的产品订单因时间赶不及而泡汤,并亏损6000余元。请问,随意停电造成的损失可否要求赔偿?
答:可以依法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停电造成的有关损失。
事实上,电力公司与用户间都形成了供电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方因故需停止供电时应按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具体指出:“(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此外,《电力法》第59条规定,电力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电力公司在未通知或公告的情况下,擅自中断用户供电是违反国家有关条例的,同时也违反了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的合同义务。因此,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规定要求电力公司予以赔偿。还应提醒你的是,即使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户损失的,供电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9、路灯掉落伤人谁担责?
问:今年6月3日下午,我下班骑车回家,路过一十字路口时,该路口一根电杆上的路灯突然掉落,正好砸在我的头上,使我的头部受伤,经医治花去医疗费525.6元。经了解,该路口的路灯是由县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于是我找到电力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该公司却以路灯掉落是因他人在电杆上挂广告横幅造成的,应由挂广告横幅的单位承担责任为由拒不赔偿。请问,县电力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答:县城电力公司作为该路口路灯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对管辖范围内的路灯负有管理和保障安全使用的责任。路灯掉落砸伤行人,是属于我国民法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为特殊侵权损害,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只要受害人受到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应由致害人承担,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即由县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他人挂广告横幅与路灯掉落有因果关系,该公司没有及时制止和清除亦证明其疏于管理。所以电力公司以他人在电杆上挂广告横幅,应由挂广告横幅的单位承担责任为由而推卸责任是没有依据的。因此,电力公司应赔偿你的损失。如若该公司不同意赔偿,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0、拾得物损坏拾得人应否担责?
问:不久前,我们一家在广场游玩时,拾得一男式皮包,包内装有一个商务通和其他一些物品。我们便在拾得地附近寻找失主,在寻了一个多小时后,仍未能找到失主。我见天色已暗,便将包带回家,随手放在书桌上。当天晚上,我在与孩子玩耍时不慎将皮包碰落在地,致使包内的商务通被摔坏。次日,失主根据别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我,见商务通已被损坏,便要我赔偿。请问,我应否赔偿?
答:你无需赔偿被损坏的商务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你是在查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将皮包带回家的,且是在与孩子玩耍时不慎将商务通碰落在地,而致损坏的。因此,你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损坏该商务通的意图,也无恶意占有之意。综上,你可以拒绝承担由于损坏该商务通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