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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48、好心帮忙致受损,责任谁负?

问:我最近骑摩托车去赶集,在路上碰到一个素不相识的老人再三恳求要搭我的摩托车,我看这老人走路很辛苦,就同意他搭我的摩托车去赶集。可是没走多远,这位搭车老人从摩托车上摔下,并当场昏迷。我赶紧把他送往医院,并为他垫付了1870元药费。他的家属来了后,不但不感谢我,还说老人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要我承担,对此我非常恼火。请问, 这位老人的医疗费到底由谁承担?

答:该老人的医疗费应当由你负担。你本非旅客承运人,也无承运资格,但你出于“好心”搭乘他人,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客运输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法律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所致,否则其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和第2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之规定,该老人的医疗费用应由你承担。

49、孩子被打伤对方拒赔,我该怎么办?

问:今年暑假期间,我11岁的孩子李力在宿舍楼院内与邻居孩子邓伟捉迷藏做游戏,不慎将邻居12岁的孩子撞倒碰破了头皮,结果邓伟抓起砖头往我孩子头上砸去,我的孩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花去了医药费2500元。孩子出院后,我找到邓伟的父亲要求赔偿医疗费,但邓伟的父母拒绝赔偿。目前孩子又面临开学要交学费,家庭困难,我心理很焦急,想向法院起诉,但邓伟是个小孩,告他也没有用,我的孩子也小,上法院也说不清楚。我能不能以我的名义状告邓伟的父亲,要求他赔偿损失?

答:因孩子小就不让他参与诉讼,以你的名言状告邓伟的父亲,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诉讼能力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民事诉讼能力同民事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公民的出生,终于公民的死亡,不能转让,也不得剥夺。不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聋哑病人等,法律都赋予了他们作为当事人的资格,有权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力与邓伟分别为11岁和12岁,尽管属未成年人,但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作为民事主体,他们在诉讼中是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有资格成为原告和被告。

但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同时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满18周岁)时开始,于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或者宣告无行为能力时终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他们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因此,未成年李力和邓伟在本案中的诉讼活动要分别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这样的诉讼行为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你应当以李力的名义为原告,以邓伟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同时你与邓伟的父亲分别作为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诉讼活动,代其诉讼。

50、销售“水货”应否双倍赔偿?

问:我近日到一家摩托罗拉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V998手机。经有关部门鉴定,我所购买的手机根本不是摩托罗拉移动电话公司与我国合资厂家生产的,而是“水货”。于是我到专卖店要求退货并要求双倍赔偿,但是专卖店的老板说:“水货”不是假货,不予退货,更不加倍赔偿。请问,销售“水货”是否要双倍赔偿?

答: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厂家和经销单位对未经邮电部审批、无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刊登广告和销售。”由此可知,没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属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的产品,也就是说,你所购买的手机是禁止销售的产品。因为人们通常所说“水货”手机,就是在我国没有获得进网许可证而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的手机。作为专营摩托罗拉手机的商家,当然应有能力识别摩托罗拉“水货”手机,而商家在你购买时未将真实情况告诉你,专卖店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专卖店销售“水货”手机应当按此规定予以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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