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曝光小偷是否违法?
问:我是一图书超市经理,最近一段时间我店的书籍常不翼而飞,为此我们加强了防范措施,也抓获了一些盗书者。可是书架上的书依然常被窃去。于是我决定在书店显眼处做一橱窗,将抓到的小偷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及照片曝光。请问,我这样做行不行,合不合法?
答:将小偷姓名等项曝光的做法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均为构成名誉侵权。
就曝光小偷姓名、住址和照片的行为而言,是以“贬损”人格的形式惩戒“行窃者”,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行窃者”的人格尊严,因为小偷也是人,也享有作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曝光小偷”是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行窃者”的个人情况,显然是自行将其认定为盗窃犯,这是非常错误的。诚然,作为受害方,你们超市为维护书籍销售安全,采取预警防范措施无可厚非,发现有人行窃时可以采取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等合法途径对其加以制裁教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自会依法对其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保证销售安全之目的。
54、利用点歌骚扰他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问:一年前,我的表妹刘某与男青年张某谈恋爱,后因性格差异,我表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张某一直怀恨在心,前不久的一天晚上,我表妹正在家中看电视,突然电视屏幕上映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性为他昔日的情人刘某点播一首《牵挂你的人是我》,愿她永远记住‘小河边’的那个晚上。”我表妹气得发抖,明明没有此事,却有口难辩。为此,我表妹很苦恼,觉得在同事与亲友面前抬不起头。后我表妹找到张某,张某承认点歌是其所为。张某非但不赔礼道歉,反而用极其下流的语言污辱我表妹。请问,张某利用点歌骚扰我表妹的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张某利用点歌骚扰你表妹的行为是一种诽谤行为,损害了你表妹的人格和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也明确规定:公然污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本案中,张某虚构了两个事实,即“刘某的情人”和“小河边的那个晚上”,并以点歌的形式通过电视进行散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你表妹的人格和名誉。为此,张某的行为虽未达到“情节严重”,尚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但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你表妹可提请公安机关追究张某的治安违法责任,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55、未成年享有著作权吗?
问:我儿子今年9岁,日前在他同学家里,我们发现某儿童作文集中收集了我儿子的一篇文章。经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社以我儿子是未成年为由拒绝支付稿酬。请问,未成人享有著作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造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著作权是一项公民权利,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影、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你儿子是作品的作者,因此依法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已出版发行了作品集,无论其出版目的、用途如何,都应在作品集上署上你儿子的姓名,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如出版社拒绝你与你儿子的请求,则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你儿子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