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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经父母协商确定的子女的姓名,待子女长大成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子女有权决定更改自己的姓名,父母对此不能加以阻止,因为这是子女拥有的一种合法权益。姓名,尽管只是用来区别不同个人的符号,但是有无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却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因而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但是,一方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所以,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4、离婚时有过错方要不要赔偿?

问:我和丈夫本来很恩爱,但自从他辞职经商发财后,就开始在外寻花问柳,后来竟然发展到与一女青年同居的地步。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两年多,我提出离婚,可是他不同意,害怕30万元财产被我分走一半。我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他给予我一定的赔偿。听说,只要分居满两年后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就会判决离婚。请问是这样吗?另外我的赔偿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判决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该条还列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还规定了过错赔偿原则,即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婚姻法》已经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准予离婚的一种具体情形,因此你提出离婚诉讼后,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你们分居已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话,即使你丈夫不同意,法院也应当判决你们离婚。如果你有确凿证据证明你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并且确因这一事实而导致夫妻分居和离婚,那么就说明你丈夫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根据他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个适当的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会依法支持你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的。

5、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今年3月我被劣质高压锅炸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家赔偿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4.6万元。前不久,丈夫起诉与我离婚,并要求将该4.6万元补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我们认为,该4.6万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属于你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可见,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属于个人财产。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受害人因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进而使受害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依法从致害方面得到的物质补助,该补助是基于消费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而取得,旨在弥补受害人所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你丈夫不是受害人,不得享有使用该款的权利。因此,该4.6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你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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