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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56、送货上门途中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问: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途中遇到紧急情况,不慎将彩电摔坏。为此,我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我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我承担,故拒绝换货。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换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看出,此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还是你家。如果是商场,你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是家中,你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商场。因此,正是这一承诺改变了商品的交货地点。既然彩电的交货地在你家中,那么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故你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57、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问:去年8月,我订购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签订合同后,我按合同约定交了3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今年10月份正式交付住房。今年5月份,由于我要举家搬迁到别的城市居住,所以打算将房子退掉。那家房产商拿出合同对我说,如果退掉房子,3万元的定金不予退还,另外,我还得按照合同第9条(该规定如一方违约,应按房价款25%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请问,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法律对定金、违约金的数额有无限制性规定?

答: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收了你的定金后,就不应该再依据合同第9条的约定,向你主张违约金,若主张违约金,就应交定金退还给你或将定金折抵违约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你若认为以房价款的25%作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低。

58、农民承包的土地可以入股办企业吗?

问:我准备筹办一家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并动员村民以承包的土地入股:村民平时在该土地上劳动,但生产什么和前期准备、后期销售要听从企业的安排;入股的农民不仅可以领取工资,而且可以在年终领取股息。但村干部以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可以入股办企业为由予以阻止。请问,农民承包的土地可以入股办企业吗?

答: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民是否能以土地入股办企业的问题未加以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农民的经营越来越灵活,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如本案所述的情况。这是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权的表现,应该予以肯定。这在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便有了体现。该《通知》第4条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从该条可以看出,农民可以用自己承包的土地入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2)经发包方同意;(3)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你动员农民用承包的土地入股,虽然没有改变农业用途,但未经发包方同意,在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村干部加以阻止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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