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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59、无偿搭车受伤害,承运人应担责吗?

问:我是一名汽车驾驶员,2003年2月,我受他人之雇运送鸡蛋去上海。邻居王某顺便搭我的车子去上海办事。在返回途中,我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邻居王某受伤,王某因此住院并花去医疗费数千元。王某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法院这样判对不对?

答:王某虽系无偿搭乘,但在你同意其搭乘你的车子后,你与王某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对于旅客无偿搭乘人身受损如何处理,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用“好意同乘者”原则,即对无偿的好意同乘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最低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1/2。《合同法》施行后,我国法律有了关于无偿搭乘受害的规定。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合同法》施行之后,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只要你同意王某无偿搭乘你的车子,你就应当对王某的人身安全负责,在你无证据证明王某所受损害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由于王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你就应当对王某所受损害进行全部赔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60、乘客失窃,承运人应否担责?

问:最近,我们乘快客从某市至杭州。上车后不久,一乘客发现其放在车上行李架上的箱内现金被窃,向110报警。为配合警察破案,乘客下车后被限制于候车室内,逐一接受警察盘问、搜身。直至当晚6点50分,才登车离站。其间,车站未向乘客提供食物,也不允许乘客离开候车室购物,许多乘客饿着肚子。请问,乘客在快客内失窃财物,快客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快客公司的承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快客晚发车半小时,要向乘客赔偿。上述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不是,快客是否应向乘客提供适当的方便(如食物)?另外,上述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对乘客搜身?

答:首先,乘客现金遭窃,属“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灭失”情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需有过错。因乘客的损失是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而快客对此并无过错,故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4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的规定,乘客及快客承运人都有协助义务。快客迟延发车,是不可抗力所致致,故可免除赔偿责任,其也没有无偿提供食物的义务。再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警察出示相应证件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搜身是法律认可的检查方式之一。当然,搜身对象应有一定的范围,即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虽然乘客在失窃现场,但并不能认定除受害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乘客都有违法犯罪嫌疑,所以警察逐一搜身的做法是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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