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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65、合同未定期限,承租人可否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问:2001年1月,我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他租了两间店面房做服装生产,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6万元。2004年1月租赁期届满后,我们没有续订合同,但我仍继续使用该房屋,并已缴了2.5万元租金。当年下半年由于生意不景气,我不想继续租房,但房东不同意,他认为按惯例应至少租满1年。请问,我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合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该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对不定期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则需在合理期限之前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你与房东原定3年期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依法已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你作为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必须按原合同标准结清已租赁期间的租金,并返还租赁房屋。
66、共同居住人是否享有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问:我父亲于2003年5月代表全家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租赁房屋的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5年。当年10月我父亲遭遇车祸不幸身亡。2005年2月,朱某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出租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我们知道承租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请问,作为共同居住人,我父亲去世后,我们是否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据此,你们作为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朱某出卖出租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你们,已违反了法定义务。你们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朱某与吴某商定的价格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67、擅自放弃追偿权能不能获赔?
问:2002年7月,我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我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我损失约8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我考虑到自己人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车车主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我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依此来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故此,是否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应由保险人来决定,被保险人是无权决定的。
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另外,要提醒被保险人的是,保险合同订立后,遇到问题须与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可擅作主张,以免到时投了保却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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