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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68、下班途中被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问:我在2003年6月被某仪表厂聘用,厂里给我安排在厂单身宿舍居住。去年6月,我与女友在厂外另租房居住,但未将此事告诉厂领导,宿舍也未退还。今年6月10日,我下班后骑摩托车离厂回住处时,在国道上被轿车碰撞致伤。共花去医药费4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次要责任。经调解轿车司机支付了3000元药费。我认为自己是工伤,为此要求工厂报销另1000元医药费。仪表厂以我违反厂规,未征得其同意在外居住,不属于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而不属工伤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的伤究竟是否属工伤?

答:仪表厂为你安排了住宿,你未经工厂同意擅自在外另租房居住,虽违反了工厂的规章制度,但是,工厂制定的管理规定仅仅只能约束职工工伤行为。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若如你所讲,你被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回家的时间内,地点又是在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且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后,你不负主要责任,应属工伤。因此,仪表厂以你违反厂规另在外居住为由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不属工伤事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69、为索款强搬财物是抢劫吗?

问:我弟弟原本与黄某是好朋友。两年前黄某向我弟弟借款1万元做生意,约定1年还清。但1年过后,我弟弟多次向黄某索要借款,黄某总是推三阻四,拒不偿还,气愤之下,我弟弟叫了张某、刘某到黄家索债,并有匕首抵住黄某,叫张某、刘某将黄某屋内的彩电、冰箱、洗衣机、影碟机等强行搬走,价值共1.2万元。离开时,我弟弟对黄某说:“你若想要回这些东西,3天内拿钱来换。”事后黄某向公安局报案,我弟弟等三人以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请问,我弟弟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答:本案从形式上看,你弟弟召集他人,携带凶器,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搬走黄某的彩电、冰箱等物品的行为,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但是,你弟弟在实施这种行为时,是在“拉物抵债”的思想支配下采取的,主观上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否则,即使具备抢劫罪的外在特征,但由于不具备抢劫罪应有的主观故意,仍不构成抢劫罪。由此可见,你弟弟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激化产生的一个案件,黄某在约定还款期限到达之后,拒不偿还借款,应受到谴责。对于黄某欠债不还的行为,你弟弟本应冷静,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但他却因一时冲动,采取了一种很不适当的方式,虽然这种“拉物抵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违法行为,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0、离婚后前妻不迁户口怎么办?

问:我于去年1月经法院判决与妻子离婚。离婚后,我多次要求前妻将她的户口迁回她原来的居住地,但她一直不予理睬。我不得不找到法院,但法院说不受理户口问题;找到警署,得到的回答是:“一定要她本人自己来,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前妻的户口迁移问题?

答:你与前妻的婚姻关系由法院判决解除,你与前妻之间的配偶权既已丧失,作为配偶权内容之一——要求对方与已共同生活的权利也随之消失。假如法院明确判决你前妻离婚后应居住在别处,其户口有落脚点的,她没有理由把户口继续留在你处。现在的问题是,对方不肯把户口迁走。对此不妨参照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移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你可参照上述规定,到警署申请强制迁移你前妻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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