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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71、女儿离婚其户籍可否迁回原籍?
问:我女儿已离婚,且常住我家。请问她的户口是否可以迁回原籍,即父母亲所在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又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因你女儿离婚后常住你家,故可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将户口由其原夫家迁回你家。
72、农民自盖的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问:去年10月,我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准备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在建房手续办理完毕后,就开始动工建造。今年4月,我的新房终于落成。在我搬进新房后不久,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就上门向我发出缴纳房产税的通知书。我问过左邻右舍,他们都说没有听说过盖房要缴房产税的。请问,农民盖房后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这是一个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决规定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农村村民自盖的房屋属于农村房屋,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农民对此不用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对农村房屋征收房产税,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开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你在收到缴税决定书后,必须首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3、我是否享有休息日?
问:我是一宾馆女服务员,准备与宾馆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宾馆表示我每天工作6小时,但没有休息日。我则提出每周要有休息日,好处理一些家务事;但宾馆方强调,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比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还少2小时,因此不能再享有休息日。请问,宾馆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该法第38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这一条款表明,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依法保证劳动者在一周内至少要有一个连续一天以上的休息时间,即不能剥夺劳动者应享受的公休假,否则就违反劳动法,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因此,该宾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依法享有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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