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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74、单位以扣除工资的方式抵债合法吗?

问:我于1998年与县食品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因职工的失误使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额予以赔偿;如果无力赔偿,则扣发工资进行抵偿。2004年5月,由于妻子生病,我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停电后未采取应急措施,致使冷库内的猪肉发生变质,造成损失近万元。公司研究后决定自6月起扣发每月工资至抵清损失止,这样造成我家里生活要其困难。请问,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以上规定,县食品公司按照与你的合同约定要求你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正当合法的要求,扣发你工资作为赔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不应扣发你全部工资,致使你全家的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因此,你可与公司协商,要求每月扣发的工资不得超过你工资的20%,并要求补发6月开始停发的工资。如公司不予支持,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调解和仲裁。

75、经未成人及其父母同意,能使用童工吗?

问:我下岗后开了间小饭馆,由于生意好,帮工不够,经农村老家堂北和已辍学的侄女小杏花(14岁)的多次要求,我留杏花在饭馆做小工,每月给她60元零花钱。有人提醒我这样使用童工违法。请问,经未成人及其父母同意,能使用童工吗?

答:虽经未成人及其父母同意而使用童工,也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第4条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依你所述情形,你的堂弟无权同意让小杏花去做童工,而应当尽义务让小杏花继续上学,小杏花“同意”去做小工的意见亦与其年龄的识别能力不相适应,是无效的。你招用小杏花做小工,且每月支付一定零花钱,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即形成了雇佣关系,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非法使用童工。

76、我儿子可否参加高考?

问:我儿子在16岁时因伙同他人盗窃,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今年3月已服刑1年2个月。因其在少管所表现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而且因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被依法准予假释。今年他准备参加高考,但学校说根据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两年考察,方可决定能否参加高考。请问,我儿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假释后可否参加高考?

答: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两年考察,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出上述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违法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对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假释的未成年人可否参加高考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条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效力更高的法律规范,应适用该法的规定。因此,你儿子现被假释在家,可以参加高考,而无须经过两年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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