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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79、邻居娱乐使我生活受干扰怎么办?
问:我家楼上的邻居爱好音乐和交际,几乎每天都有很多人来,电视和录音机开得很响,一玩就到深夜,响动使我无法休息。我多次提出意见,可邻居说这是他的爱好,别人无权干涉。不知法律有无规定可以阻止这种干扰别人生活的行为?
答:你遇到的情况在生活中确实存在。我们认为邻居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对你的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每个人都有享受生活的权利,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应对他人造成损害,生活也要讲法。你的邻居在娱乐中声响过大,在法律上称为环境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未采取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你可以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要求你的邻居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如果无效,你可申请环保部门作出鉴定后,采取措施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保护你的正常生活。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你邻居在娱乐中发出的噪声污染给你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时候,你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0、娱乐场所能否接纳未成人?
问:我是一个中学老师。我们学校不远处有一家歌舞厅和几家游戏机室,每天放学后都有一些学生往那里跑,用父母给的零花钱玩游戏或唱卡拉OK,有的学生上瘾后甚至偷钱去玩。虽然我们常常教育学生不要去那些地方,但效果不明显。于是学校领导就找到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要求他们配合,不要接纳未成年学生,可他们不买账,还说开娱乐场所就是为了赚钱,只要付钱就提供服务,而不管消费者身份如何。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23条和第50条规定,营利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于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21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34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你们学校和老师们要求学生们不要去那些娱乐场所,以及要求经营者采取措施不允许未成年学生进入,这是正确和合法的。鉴于经营者不予配合,你们应当及时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执法部门依法对此类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进行处罚。当然,你们也应当向学生家长反映,要求家长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社会、学校、家庭形成一个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而不至于使他们误入歧途。
81、借维权之名焚烧商品是否构成犯罪?
问:李某与我同为当地电器经销商,双方因生意上的事而发生冲突。为达到排挤我的目的,前不久李某指使他人从我处购买了两台彩电后,借口是假冒伪劣产品,在我店前浇上汽油,当从焚烧,致使我的经营收入直线下降,损失2万余元。请问,李某等人此举应否受到刑事处罚?
答:李某等人之举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管理法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对此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一方面,李某此举是借此排挤你,属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说你的商品系假冒伪劣,是其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再一方面,你已遭受2万余元的损失,属法定的“重大损失”。这些表明,李某等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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