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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6、未迁户口的“出嫁女”能否分得责任田?

1996年,我从村里嫁到外村去了,但婚后户口至今仍留在村里。2001年5月,村里公布调整责任田时,把我排除在分田的名单外,并将我原有的责任田收回。村干部说,既然我已嫁出去,就不能保留责任田了。请问,村里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你虽已结婚嫁到外村,但户籍仍未迁出,根据责任田分配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的原则,你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分得责任田的权利。因此,村里收回你原有的责任田,并在重新调整时不予分配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合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7、妻子一定要替丈夫还债吗?

问:5年前,我与郑某结为夫妻。婚后,郑某终年有家不归,也不尽家庭义务,而是长期在外诈骗钱财并欠下巨额债务。他骗得的钱和所借债款均用于自己吃喝玩乐、赌博、摸奖、养情妇等,挥霍一空。不久前,郑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绝望之余,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认定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11083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我清偿其中的30%计人民币3324.90元,并负连带责任。请问,我应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答:这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夫妻债务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郑某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但是郑某借债时未经你同意,且全部借款供其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根据《意见》第17条的规定,郑某所负11083元债务属其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你清偿这笔债务的30%并负连带责任是不正确的。你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通过检察院依法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8、生女孩后经常挨打该怎么办?

问:我姐姐五年前与我姐夫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一年后,我姐姐生下一个女孩,从此,她就再也没有过上舒心的日子。姐夫经常没事找事,抬手就打,张口就骂,我姐姐整天以泪洗面。因为害怕父母知道,她又很少回娘家居住。这样下去,我担心姐姐会被折磨得不成样儿。请问,有什么办法能让我姐姐脱离目前的困境?

答:这是典型的家庭暴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面对家庭暴力,受暴力伤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寻求法律保护:一是请求调解和处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你姐姐可以请求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对施暴行为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给予施暴者行政处罚。二是受到严重伤害时,可以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时,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可以提出离婚。四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是赔偿的条件之一,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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