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正文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86、子女不付赡养费我应在哪儿起诉?

问:我是一位70岁的无业老人,有三个子女都在外地工作。这些年的生活全靠老伴的退休金维持,因有这些经济来源,多年来未向三个子女要过赡养费。去年老伴去世后我就没有了任何经济收入,三个子女开始还给付部分赡养费,可是几个月后就不肯给了。为此,我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但不知应到哪个法院起诉,如分别到三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我的身体也不允许,我可以在我所住地的法院起诉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基本上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是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规定给同一案件中有几个被告的起诉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避免了老年人在提起赡养诉讼时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的不利情况,方便与支持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完全可以选择你认为有利于你诉讼的三个子女中任何一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在你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87、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否再行起诉?

问:最近,我驾驶摩托车去赶集,在公路上与违章占道行驶的同乡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我左手骨折。因是同乡,我就没有报案而由王某赔偿4700元医药费“私了”。但是,经住院治疗我实际花了12000多元医药费,为此,我要求王某再赔偿7300元医药费,被其拒绝。请问,我是否有权对王某再行追偿?

答:首先要指出的是,以“私了”的方法处理交通事故实在不可取,它将给受害人带来许多难以预料理的麻烦。现在,你可以重新向交警部门报案,并依交警部门的认定向王某再行追偿,至于具体追偿的数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一,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则王某应再行赔偿你医药费损失7300元。若王某拒绝,你可持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起诉。

其二,若交警部门因你报案太迟,未能收集到证据证明事故是由谁违章所致,而你与王某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则交警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当事人各方面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之规定,认定你与王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为此王某只应赔偿你6000元损失,除去其已赔偿的4700元,王某还应赔偿你1300元。对此,若王某拒绝,你可以以交警部门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为据,向法院起诉。

88、我能否先行请求民事赔偿?

问:去年10月,我被两个小青年殴打成重伤,现已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因其中的一人未抓获,案件迟迟未能审判。我现在生活十分困难。请问,我能否先行请求民事赔偿?

答:虽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害人因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重大损害时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有规定法院在未审理刑事案件时可以拒绝受理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诉请。事实上,法律是允许法院分次进行刑事审判和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因此,法律在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也肯定了被害人可以就自己的民事诉讼请求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只要你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你就可以单独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有权要求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赔偿你的全部损失。

本新闻共33页,当前在第30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离岗还是离职?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于开展“把法带回家”法律知识
施妙英被评为全国“四五”普法先
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法制宣传资料
对我县农村普法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主办单位:磐安县司法局 中共磐安县委普法办 联系电话:057984662196
浙ICP备06039969号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