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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89、我是否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调包?

问:我前不久在某商场买了一双名牌真皮凉鞋。商场出具的发票就皮鞋的牌子、产地、型号、规格、价款等作了详细记载。我使用一段时间后,该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经生产厂家检验,该双皮鞋系假冒产品,并出具了检验证明。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双倍赔偿皮鞋款,商场却以我将皮鞋“调包”了、故意敲诈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索赔时,是否还需证明没有对商品“调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营者以假充真,是典型的欺诈行为。你向商场提出双倍赔偿购鞋款的请求,完全符合此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你有商场开具的购鞋发票和关于鞋是假冒产品的证明以及那双引起纠纷的鞋子等证据材料,依照生活常理,消费者一般只能提供这些证据,而且,根据这些事实,可以推定出商场在售鞋给你时以假充真的事实。第2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既然商场提出你对鞋子“调包”了,那么,你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调包”的,应由商场举证证明。

90、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人众多如何诉讼?

问:我们是农村荒山承包户,于2000年春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共承包荒山1.5万亩,种植药材及柑橘、蜜桃、板栗等多种经济果林,总投资10万余远,承包期10年,合同约定头3年免交承包金,第4年上交村里承包金1.5万元,第5年后每年上交承包金比上年度递增1/3。2004年10月,村委会见我们承包的荒山丰收在望,遂以当初约定的承包金过低为由单方撕毁合同。请问,我们共有承包人员39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该如何进行诉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共同承包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共同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承包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此,你们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从39位承包人中推选或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该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39位承包户发生效力,但其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及与村民委员会和解,则必须经39位承包户同意方为有效。

91、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问:我是一名下岗女工,现与我丈夫利用晚上时间在街上摆了一个夜宵摊。今年元月,几个食客因价钱问题与我丈夫吵起来,他们将我丈夫打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甲级。花去8000多元治愈后,我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均不予以立案。请问,公安机关不立案,我该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对你丈夫被打一案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现在公安机关对此不立案,你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92、取保候审必须交纳保证金吗?

问:我弟弟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我为他申请取保候审时,公安局要我家里人交纳1万元保证金,因家境贫寒交不起,后来家人为他找了一位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公安局才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家的第二天,公安局又来人通知我们再交5000元保证金。请问我们可以拒绝交纳吗?

答:你们可以拒绝交纳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颁发的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时不能把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项措施合并适用,只能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你既然已经提供了保证人,就无需同时再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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