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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93、老师采取罚跑的做法对吗?

问:我同事的孩子上小学五年级,平时特别调皮。一次上体育课捣乱,体育教师罚他在操场上跑20圈,跑到最后孩子摔倒了,累得昏过去,经医院抢救才慢慢恢复过来。请问,体育老师这样做对吗?

答:体育老师的这种做法属于体罚学生的性质,显然是错误的。

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享有不被父母、老师打骂、体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目前,有些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观念不强,教育方法简单,动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打骂、侮辱少年儿童。孩子与老师一样,也是有人格尊严的,尽管他们可能还不懂事,时常会犯错,会惹大人生气,但大人无权以此为理由而打骂、体罚孩子。

老师对学生体罚的这种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94、该洗衣“行规”是否合法?

问:我于2004年10月20日到某干洗店干洗一件价值800余元的西服,并支付干洗费15元,取衣服时却被告知西服丢失。为此,我要求该店按价赔偿800元。该店负责人朱某告诉我说“凡损坏或丢失顾客衣物,顾客可按洗衣费5倍领取赔偿”,并说这是洗衣业的“行规”。请问,该洗衣“行规”是否合法?

答:该“行规”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该“行规”属违法声明,因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按洗衣费5倍领取赔偿”的“行规”显属减轻洗衣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法声明,因而无效。

其次,干洗店丢失衣服应负保管不慎的过错责任。你去干洗衣服,与干洗店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干洗店收取干洗费后合同即告成立,干洗店便负有为你提供及时、保质的干洗服务,及在干洗期间对衣服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你的西服被丢失,其责任在于该干洗店保管不慎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你有权就该西服向干洗店索赔。同时,由于该店并未向你提供干洗服务,因而也不能占有15元干洗费,该干洗费应予退还。

95、未办房产证,房屋转让有效吗?

问:我的邻居赵某于2001年购买一套集资房,并支付了首期集资款。后赵某与我签订了一份集资房转让协议,约定赵某将该集资房转让给我,转让款13万元,等房屋建好后,再由他将房屋交付给我。我如数支付了转让款。房屋建成后,赵某经抽签领取了房屋钥匙,由于房屋所在地段房价上涨,赵某遂拒绝将房屋交付给我。请问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交付房屋吗?

答:你与赵某的转让合同无效。虽然赵某自愿将自己的集资房转让给你,但当时集资房还未建成,具体房屋是哪一套还未确定,没有明确的标的物;此外,该集资房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赵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赵某与你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你要求赵某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96、做好事受损应否获补偿?

问:今年8月,张某的一头牛走失,被邻村的岑某发现。因天已晚,岑某将牛牵回家关进自家牛棚,准备第二天再找失主。但当晚突降暴雨,致牛棚倒塌,牛被压死。次日,因天气炎热,岑某遂雇请屠户将牛肉拉到集市上出售,得款500元。张某得知后,要求岑某赔款1000元。岑某则只同意偿还500元,且要求张某偿付其支出的雇请屠户报酬50元。请问,张某应否补偿岑某已付出的报酬?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即是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你所述的纠纷中,岑某将牛关进自家牛棚已尽了义务,因而其主观上对牛之死无过错。且在牛死后,岑某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将牛宰杀,故张某与岑某之间的无因管理成立。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应理解为:(1)直接支出;(2)必要的劳务报酬;(3)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4)一般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因此,岑某应偿还500元牛肉款给张某,而张某则应偿付岑某垫付的屠户报酬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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